激辩“长短视频”之争: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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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仅作消极抗辩,甚至拒绝提供证据,则法院直接支持原告诉请的可能性增大,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只能适用法定赔偿。这是当前关于损害赔偿确定司法理念的重大变化,体现了司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诚信、积极参与诉讼的价值导向,使得司法确定的赔偿额更为公平合理,体现视频作品真正的市场价值。最近,美国得克萨斯州西区联邦陪审团作出裁定,认定某互联网平台赔偿权利人每首音乐3.3万美元,总共赔偿4670万美元。

宋健认为,司法定价是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的最终体现和保障,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当获得高判赔额,普遍侵权现象才能够得到有效制止。

王艳芳:根据具体案件具体事实认定相应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库成员王艳芳认为,各种大热的影视剧被严重侵权,国内短视频侵害著作权的大案频频发生。如果对比国外相关平台业务模式,再对比已有多起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原因值得反思。

回顾全球的音乐版权正版化过程,目前短视频侵权判赔是否过高,个人认为高与低不是一个主观感觉问题,法院是根据具体案件、具体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相关作品制作成本巨大,被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当然也是巨大的,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也是适当的。

换言之,如果相关网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判令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过大,赔偿责任过高,从正常商业运营角度考虑到侵权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就会及时停止侵权。但从现实案例来看,相关网络平台一边喊着赔偿高,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那么侵权收益远大于侵权成本这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杨涛:赔偿数额要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涛表示,近些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各种各样的政策文件当中都体现了这样的思想,包括提高保护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制裁力度,提升保护水平,特别是专门强调提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标准,以便于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率。但另外一方面,当我们把目光聚焦到个案的时候,却又生出一种疑问,认为损害赔偿额是不是过高了,是否应该降低一点。

在具体的规范上,要围绕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观念,运用多元化的赔偿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等各种赔偿评价方式,都应该是以市场价值为中心,从不同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的市场损害所造成的不利,做出价值化的诠释。从这个角度入手,一方面可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创新规律和竞争规律的竞争机制。

总体而言,为了确保损害赔偿与创新激励的制度宗旨相一致,就必须保持损害赔偿的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司法估值的介入必须要反映它本身的市场价值属性。

刘晓春:侵权具体认定应清晰阐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通过梳理案件,对短视频版权领域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刘晓春介绍,经过去重、筛选之后,从司法大数据平台选出496份的裁判文书,并囊括了在数据库之外找到的,比如《云南虫谷》案,还有其他几个比较高额赔偿的案件。因为这些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也将这些案件列入统计。

在490多件案例中,438件是判决侵权成立并确定赔偿的,58件驳回了诉讼请求。总结而言,判侵权率比较高,整体侵权确定的比例近88%。案件被告方可分为平台和个人。平台侵权和个人侵权差别不大:平台占54%,个人占46%。在针对平台的案件里,直接侵权占到了168件,间接侵权为68件。直接侵权多发生在规模比较小的短视频平台。

关于判决赔偿数额的分布,在非系列案件中,1万元以下和1万-10万元均为50件左右,10万-20万元和20万-100万元分别是6件,100万元以上是4件。在系列案件中,如果形成一个规模性维权,基本上没有判赔20万元以上,10万-20万元有6件,其他的都是在1万-10万元或者1万元以下。

通过对上诉案件的认定过程进行分析,刘晓春建议,在法院审判过程当中,优先适用实际损失。如果适用法定赔偿,对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希望能够做出更加具体的论述和阐释。刘晓春认为,判决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如果将上述参考因素更清晰地展示出来,才能对行业的长远发展有理性的预期和规则化构建。

刘文杰:赔偿认定需要兼顾各方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刘文杰表示,在有关知识产权赔偿及相关注意义务认定过程当中,需要利益平衡的思维,以兼顾权利人、平台和公众等各方利益。

刘文杰指出,《著作权法》修改以前法定赔偿额上限是50万元,最新修改增加到原来的10倍,也就是500万元,这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时候,500万元上限已经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之下,对于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的判赔,要有充分的损害证据来支撑。

在有关赔偿数额的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并非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而是对被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的举证。“因为原告的作品价值、投资成本或制作费用,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大小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是在无法认定具体损害大小时作为参考,只有侵权行为本身才与损害数额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文杰表示。

关于短视频平台方应承担的责任,刘文杰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常而言,平台只需要对接到通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后发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而对此前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当中,甄别哪些损失与平台过错有关,哪些损失与之无关。

刘维:以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赔偿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分析,在一些版权纠纷案件中,由于较难对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进行准确定量,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可以考虑采用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的赔偿方式。

刘维表示,目前短视频的市场比较成熟。如果能够用假定许可费或者虚拟谈判法的方式处理判赔额高达3200万的《云南虫谷》及类似案件,可能“更有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应当鼓励当事人尽力举证短视频授权市场的许可费用;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定价的方式促成短视频授权市场更为成熟――所以这种方式“可能值得探索”。如果这种方式不可行,则考虑法定赔偿。

就网络平台因著作权间接侵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刘维认为,在一些没有更充分证据的侵权案件中,仍以法定赔偿的上限额度作为损害赔偿数额“比较稳妥”。虽然也可以酌定赔偿,但酌定赔偿在性质上也是实际损失赔偿的一种,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仔细研究最高法过去十年的司法政策可以发现,司法政策一方面不排斥酌定赔偿――甚至一度鼓励――但另一方面,它还是有很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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