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长短视频”之争: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本文摘自飞象网,原文链接:http://www.cctime.com/html/2022-12-1/1637092.htm,侵删。

近年来,多地法院裁判的高额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有效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在网络视频“长短之争“引发的诉讼中,核心争议之一即为赔偿金额。这也是近期研讨会上专家探讨的重要议题。

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如果原告方是长视频平台,在取证方面一般做足了准备,作为被告方的短视频平台方败诉并无太多争议,但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大小却有很大差别。

部分专家认为,判决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侵权的作用,对短视频平台方也是一个提醒,提示其应该起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和治理责任。目前,此类案件整体判赔金额并不高,如果未来出现更高判赔金额也属正常。

亦有专家指出,确定赔偿金额时,作品类型、权利人权利类型、作品制作成本、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规模和时长、被侵权作品的许可费用、侵权人可能的收益、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人维权行为本身的性质等也应是参考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多地法院通过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查明侵权受损或获利相关事实,务求科学合理地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裁判的高额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有效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2022年2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指出,相关案件体现了“三个增长”的新动向: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高额赔偿案件持续增长,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型纠纷持续增长。

吴汉东:强化损害赔偿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表示,国内短视频侵害著作权的案件频发,“切条”短视频侵权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与损害赔偿金额太低有密切关联。

吴汉东认为,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目标,关键在于解决举证难、认定难、赔偿计算难的问题。目前有两个方面的难题值得关注:一是通过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来保证侵权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损害赔偿制度,该如何处理损害赔偿的司法定价和市场定价的关系,如何准确恰当地适用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卢海君:赔偿高低取决于版权成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表示,近年来,在平台之间的竞争过程中,由于拥有算法推荐技术的加持,短视频平台作为传播方,给版权方造成的损害,变得越来越大,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要考虑版权方的制作、采买成本、应获得利益,另外还可以参考权利使用费。

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并非不可突破。例如,搜狐畅游状告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中,法官经过审理后发现,这个网游的版权价值特别高,判赔额为150万,超过了当时的最高限额50万。

过去十年中,知名影视剧若被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及以下的占到86%。一个知名影视剧被侵权了,仅仅赔几万块,显然不能够弥补损失。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当中,一定要注意,虽然过去有很多案件判赔额比较低,但并不意味着版权的价值就那么低。未来确定判赔金额时,要根据版权作品的价值来判断,要根据侵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来判断。现在热播影视剧、重大的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价值越来越高,采买成本也越来越高。这个时候,在有些平台当中的版权侵权表现为,根据算法推荐,越是热播的影视剧,推荐的次数越多,下载的频次越高,对版权方的商业模式造成了极大损害。

卢海君认为,损害赔偿金额达到几千万,到底合不合理,要看版权的成本有多高,版权的价值有多大,侵权的行为有多恶劣,造成的损害有多大,不能因为判赔额看起来比较高,就认为是不合理的。

谢惠加:法定赔偿应体现惩罚性威慑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惠加提出,只有判决起到威慑作用,司法资源才不会浪费于重复性侵权案件。但从实证分析来看,司法判决金额低,使得法定赔偿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要充分注意到法定赔偿应发挥什么作用,法定赔偿是不是仅仅起到填平作用,有时候可能连填平都没做到,只起到了息诉的作用。

谢惠加表示,如果双方围绕热门影视剧的竞争,没有一个高额的判赔,就会出现一个无序的互联网竞争。除了要考虑平台之间的竞争秩序因素,还要考虑原告的损失、获利和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此外,在网络的环境下,不应该只关注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应该看到流量损失的问题。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特别是著作权案件,存在维权成本高、举证难、难度大的客观现实,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必须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通过高判赔震慑侵权人,使权利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申晨:惩罚性赔偿源于版权侵权外溢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晨建议,除了法定赔偿,还应考虑惩罚性赔偿。

申晨解释说,因为网络影视版权侵权有一种外溢性,就是说侵权导致的不仅是对某部具体影视剧的损害,还会影响到整个影视行业,包括从投资到收益,再到整个利益分配格局的预期。这样外溢性的局面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有一种预防、威慑的必要。基于外溢性的政策考量,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同样还涉及到数额确定的问题,《著作权法》规定的是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一定要把1到5倍的基数算得很精确,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把侵权人的全部潜在违法收益剥除后的金额作为赔偿基数。既有法定赔偿,也有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保证侵权人不会再侵权。

宋健: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当获得高判赔额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表示,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相比于最高法院二审“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1.59亿元的判赔数额,最近商标领域拉菲商标侵权案一审7900万元的判赔额,著作权领域中对高判赔额的共识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

虽然在游戏作品领域已经有几千万的赔偿数额,但在视频领域不仅判赔额普遍较低,且与长视频作品的创作高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

在宋健看来,短视频领域判赔额的确定,首先应当根据个案因素确定,并非一概高判,更非一概低判。但总体趋势是提高判赔额,提高侵权代价。同时,可预期的是,个案中的高判赔也必然会有所增加。最重要的是,与当前专利、商标领域的高判赔额案件一样,版权视频领域的高判赔额案件,也应当是精细计算出来的,且在判决书中呈现详细计算的依据。即原告应当详细提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甚至多种计算方式、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而被告也应当提供详细的抗辩理由以及计算方式和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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