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飞象网,原文链接:http://www.cctime.com/html/2023-3-15/1645913.htm,侵删。
(致新/文)近年来,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占比较高,与电信领域举报处理标准不统一、办理不规范、程序不明确等具有一定关系,有必要制定举报处理规则,依法规范举报处理活动,提升依法处理能力和水平。2023年3月13日,工信部印发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明确举报处理基本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举报主要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规定受理要求。要求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防止恶意举报。详细规定受理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与其他诉求解决途径进行衔接,明确举报受理期限。(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三)完善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划分为初步审核和调查两个基本环节。电信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管理规定但缺乏立案所需证据的,进一步调查;举报的问题已经有处理定论或者可以判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调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规范分类处理要求。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立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细化答复、移送等处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在办结后,应当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包括认定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及理由等内容,并及时将案卷立卷归档。电信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立案后,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电信主管部门调查后发现对受理的举报无处理职责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处理职责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处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据悉,在该《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梳理近年来电信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分析案件发生原因,研究提出举报处理规则,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3个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法院、各省级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规定(审议稿)》,先后经部长专题会、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线索、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第四条 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将统一接收公众诉求的综合渠道设定为接收举报的途径,也可以设定专门用于接收举报的途径。
第六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证明该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交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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