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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部晨风
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宗教教育培训。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宗教院校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主体、平台、对象等作出了规范,主体只能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平台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只能是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并且要进行身份验证。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教育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与时俱进。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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