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飞象网,原文链接:http://www.cctime.com/html/2022-11-30/1636961.htm,侵删。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就网络电视剧《云南虫谷》被“切条”成短视频进行传播案作出一审判决。西安中院认为,微播视界应知、明知“抖音”平台上有大量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判决书显示,涉案《云南虫谷》作品热播期内,在抖音平台总话题播放量高达5.71亿次。最终,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抖音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对此,抖音方面表示,将提起上诉。
该案中,西安中院以每集200万元的标准,认定了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总赔偿。这一赔偿金额,打破了国内同类案件的判赔记录。
这一案件再次将由来已久的“长短视频之争”提升到新的高度。
11月10日以来,国内多地多所研究机构、高校先后就此召开多场研讨会,与会者既包括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等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也囊括了各地多家法院常年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他们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看法,观点有碰撞,但也形成以下共识: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运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治理的诚信化,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最终推动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
其中,几个焦点问题也再度被提及,包括“避风港”规则应该如何适用、赔偿金额究竟该如何确定等。财经E法梳理了上述多场研讨会的专家观点,力求全面呈现。
特别说明:因为获取研讨会资料的渠道原因,未能收集到上述研讨会的所有与会专家发言内容。若有专家学者的发言内容未被充分披露,尽可后台留言告知,以便我们改进。
在由来已久的“长短视频”之争中,短视频平台上涉嫌侵权的视频往往以“切条”和“二创”这两种形式存在。一旦长视频平台作为权利方发现版权内容被盗用,会通知短视频平台方面进行处理,包括断开链接、删除侵权内容等。
一旦走向诉讼,长视频平台会将短视频平台列为被告,认为其起到了共同侵权的作用,短视频平台方一般的抗辩理由是适用“避风港”规则,也即认为已经充分做到了“通知-删除”,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外,短视频平台方还会认为,侵权内容被推荐是源于算法,而算法属于中立技术。
实际上,“避风港”规则适用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早在2018年9月,国家版权局就约谈过抖音、快手、西瓜视频、梨视频、B站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要求其加强版权管理,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的名义,滥用“避风港”规则。
2022年9月,国家版权局、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其中也包括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
多场研讨会中,针对“避风港”规则该如何在新时期适用的议题,专家们主要围绕这一规则是否已经不适应新的网络场景、算法作为技术是否真正“中立”等层面展开。
张楚:避风港规则有滞后趋势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提出,短视频平台迅速壮大,得益于人工智能和算法推荐,用户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内容变成网络平台的个性化推荐。在短视频业态中,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内容的传播方式,侵权内容也随着算法推荐迅速扩散,这给内容版权带来新的挑战。在治理层面,不能刻舟求剑,不能用老办法来解决现有的版权问题。
技术层面而言,对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要看其是“不能”还是“不为”。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对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侵权检测。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这不是“不能”,而是“不为”。所以,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曲三强:避风港规则不是免责规则
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表示,避风港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免责的规则,而是如何取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也即通过这种方法来固定证据的程序法上的规则,不是实体法上免责的规则。同时,通知的时候,侵权行为早已经发生或者完成,不能再以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算法推荐的发展,短视频新业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侵权法律提出了一些新挑战。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冲击,避风港规则的评判标准、适用规则该如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需要重新审视当初确立的规则、标准是否可循。解决短视频平台侵权泛滥的规制,应当多管齐下,网络平台理应主动作为,发挥积极的作用。
孙昊亮:算法技术改变了 “通知删除”的风险预设
“进入算法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对于平台来讲,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必要措施,才能真正遏制侵权行为。”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昊亮认为,算法技术的出现改变了原有“通知-删除”的风险预设,而“通知-删除”规则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事后的、人工的保护规则。
随着算法和算力的提高,机器识别侵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了,包括YouTube等都尝试在版权保护领域建立识别系统,进行主动的、事前的审查机制,实际上起到了良好效果。有必要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应该引入平台版权的侵权过滤义务,以实现权利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
丛立先:当前算法推荐仍然是可控的技术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认为,算法本身是一个中立的概念,当前的算法和算法推荐技术还是一种人类可控的技术,没有脱离人类控制的算法,或者可以理解为还是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控制的算法,并没有达到超级人工智能的地步。
因此,目前利用算法推荐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作品,平台应具有“事前注意”义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则应该是“事后注意”义务或“免除”义务。平台通过算法推荐作品时,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卢海君:从“通知-删除”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海君建议,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平台责任的设定应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
他认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及商业发展情况下,现有平台在内容识别、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能力都有极大提高。这体现在了短视频平台现在的繁荣业态上。因此,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自称对侵权行为不知情、对拦截侵权无能为力、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等都是说不通的。为了避免平台与权利人的利益失衡,短视频平台应当先获得授权再传播,应当以授权内容的传播作为基础,辅之以对侵权内容的惩诫。
此外,目前平台具有多重身份,不只是单纯的提供服务,还有其他功能。对于短视频平台所应采取的保护版权的必要措施也需要以多元角度来理解。为了遏制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制止侵权需要多种手段并用。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过滤、删除、断链等必要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侵权的发生。
短视频平台要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必要时承担审查和过滤的义务,否则就应以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肖尤丹:平台要有预防侵权措施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表示,《著作权法》明确提到了“未经许可即侵权”,这是基本原则,但现实情况是“避风港”规则有些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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